河南出新规整顿交警执法 乱罚款主管局长将免职

2012年12月17日03:39  大河网-大河报

  全省交警开展执法执纪教育整顿

  □记者 李红汛 实习生 张敏捷 通讯员 武春生

  本报讯 过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曾被一些交警视为无所不能处罚的“法宝”,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随着“获嘉县交警乱罚款收黑钱事件”被曝光后,全省交警系统开展的执法执纪教育整顿明确规定,今后,凡发现交警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交警大队长一律撤职,主管局长一律免职,相关人员一律清除出交警队伍。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此后,交警在处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而我省出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交通法具体罚款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交警罚款时并未写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获嘉县交警乱罚款收黑钱事件”暴露后,为进一步规范交警系统执勤执法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全省交警系统开展执法执纪教育整顿中提出:各省辖市、县交警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交警系统规范道路执勤执法行为六条规定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今后,凡交警上路执法必须带执法记录仪,必须执行罚缴分离,一律不能收取现金,并严禁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在“处罚依据”一栏中要分别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处罚依据,民警不得单独使用第90条)。即日起,各省辖市、县公安机关一律不能下达罚款指标,否则,一经发现,要严查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公安局长的责任。凡今后发现交警上路执法不带执法记录仪、协警单独执法、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交警大队长一律撤职,主管局长一律免职,相关人员一律清除出交警队伍。

(原标题:滥用交通法第90条乱罚款主管局长一律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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